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557号之二
申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56886865-4。
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楠,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雪霞
审判员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