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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683号

张立家与闫辉、张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立家,闫辉,张继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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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683号

原告:张立家。

委托代理人:马旭(特别授权)。

被告:闫辉。

被告:张继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家诉被告闫辉、张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闫辉、张继燕准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姗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永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