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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388-1号

柴国现与泰安恒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国现,泰安恒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388-1号申请执行人柴国现,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泰安恒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柴国现与被执行人泰安恒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000元,执行费9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泰安恒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珊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