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清河区街内。被执行人谢某,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太阳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8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曾在昌图县前双井镇建筑工程队购得一台马自达轿车,车号为辽MXX**号,未过户,应予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昌图县前双井镇建筑工程队名下的马自达轿车一台。车牌号码为辽MXX**号。
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