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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1162号

王某某与谢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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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清河区街内。被执行人谢某,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太阳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8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曾在昌图县前双井镇建筑工程队购得一台马自达轿车,车号为辽MXX**号,未过户,应予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昌图县前双井镇建筑工程队名下的马自达轿车一台。车牌号码为辽MXX**号。

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