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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942号

康某甲与康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康某甲,康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942号原告康某甲,农民。被告康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甲与被告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甲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甲承担。

审判员  李红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