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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保125号

2016-125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1执保125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对张效敏诉陈春水、詹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请你处协助将被申请人陈春水、詹晓艳位于毛集区康泰路东侧1号康泰佳苑小区1栋104室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黄忠梅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新天地商贸大厦1809的房屋(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140377**号)予以查封。附:民事裁定书贰份。凤台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红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