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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957号

原告郝巧林诉被告施雪松、孙小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巧林,施雪松,孙小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957号原告郝巧林,女,1963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施雪松,男,1976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孙小雁,女,1976年出生,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巧林诉被告施雪松、孙小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协商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立平

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

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