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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239号

刘小斌与刘二龙、吴婷、荆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斌,刘二龙,吴婷,荆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斌,男,汉族,村民,1980年0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二龙,男,汉族,1981年0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婷,女,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荆浪涛,男,汉族,1979年04月11日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对刘小斌与刘二龙、吴婷、荆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李军峰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46550元,执行费6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23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勇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崔蕊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