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486号
申请人:屠世章。
申请人:何济琴。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屠世章与申请人何济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黄金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屠世章与申请人何济琴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7月2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屠世章损失:修理费7700元;
二、经双方确认何济琴损失:医疗费27888.21元、误工费21420元、护理费3680元、伤残补助金62207.60元、伙食费960元、交通费32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040元;
三、以上损失合计128795.81元,由屠世章承担122538.17,由何济琴承担6257.64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金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