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732号原告杨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某,在外务工。
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国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普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