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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95号

尹逊禄与公维彪、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逊禄,公维彪,刘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95号

原告:尹逊禄。

被告:公维彪。

被告:刘冰。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葛振勇,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逊禄与被告公维彪、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逊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尹逊禄负担。

审 判 长 陈 刚

代理

审判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郎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