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95号
原告:尹逊禄。
被告:公维彪。
被告:刘冰。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葛振勇,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逊禄与被告公维彪、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逊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尹逊禄负担。
审 判 长 陈 刚
代理
审判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郎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