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297-5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莲。被执行人周亚平。申请执行人张桂莲与被执行人周亚平债权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鄂罗田白民一初字第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桂莲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找其下落,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鄂罗田白民一初字第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李磊明
审判员 秦汉平
审判员 程 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