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为军,男。本院在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邵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且被执行人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邵为军涉案纠纷较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朝晖
审判员 徐玉华
审判员 范文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