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2民初9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建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庞才,该行职工,全权代理。被告陈继礼,男,汉族,住吉水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诉被告陈继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的特别委托代理人刘庞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继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诉称:2014年8月10日,被告陈继礼在我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信用卡,被告于2016年1月5日通过金穗信用卡透支方式取得该款项,但未按金穗信用卡章程还款,我行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陈继礼进行催收,被告拒不还款。被告至今拖欠我行金穗信用卡借款本金28796.81元及相关利息未偿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继礼偿还所欠原告金穗信用卡透支款借款本金28796.81元及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继礼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被告陈继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信用卡,被告陈继礼取得金穗信用卡后,通过金穗信用卡透支方式取得该行借款49398.48元,陆续归还部分本金,截止2016年8月15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8796.81元及利息4220.32元。但未按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及时还款,原告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陈继礼进行催收,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决被告清偿拖欠原告金穗信用卡借款本金28796.81元和利息4220.32元,及透支借款本金28796.81元的逾期利息(从2016年8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办卡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继礼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向原告借款,应按办卡合约如期归还。逾期还款或拒不还款,均应承担归还本息的违约责任。被告陈继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继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透支借款本金28796.81元及利息4220.32元(其中透支借款本金28796.81元,从2016年8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陈继礼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声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