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晋亮,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人,文盲,农民,住通化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25日被通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通县检刑检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晋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于丽娜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达、任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晋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黄晋亮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通化县英额布镇街里去往王家村,行驶至沈长线22KM+400M处,与吴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日16时12分,民警在通化市中心医院提取黄晋亮静脉血5mlx2支,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被告人黄晋亮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黄晋��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晋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坦白说明、前科劣迹证明、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吴某、康某、孙某的证言;乙醇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黄晋亮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晋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晋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执行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晋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