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6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600元,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晓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叶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甘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瑞安市湖岭镇芳庄周垟村驶往湖岭集镇方向,18时40分,途经湖岭镇周湾村和周垟村交界处,车头碰撞黄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黄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叶某甲弃车逃离。经鉴定,被告人叶某甲驾驶的车辆属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被害人黄某因交通事故致左眼球破裂,左眼睑挫裂伤,牙槽骨骨折,上、下颌骨骨折,左手月骨脱位,右足、左膝软组织挫裂伤,面部裂伤,屈光不正,左腕舟状骨骨折及多颗牙外伤,伤后经过半年时间的治疗和恢复,现存有左眼盲目3级,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叶某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叶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周某、丁某、叶某乙、朱某、占某的证言,车辆技术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补充勘查笔录,接警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案件概要情况,领款凭证,医疗诊断证明单,道路交通事故侦查报告,出警单,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反馈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调取户籍前科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甲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李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