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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袁小莉与被执行人罗旭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262号申请执行人袁小莉,女。被执行人罗旭通,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3322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将案件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5)正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