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2484号原告长沙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68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唐名慧,总经理。被告吴春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春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春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春阳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春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长沙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