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8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小平,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胡允利,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胡允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付借款23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3.50元,执行费34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允利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中胡允利民间借贷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闵运桥
审判员 高问文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