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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113号

帅某与刘某甲、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帅某,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113号

原告:帅某,农民。

被告:刘某甲,农民。

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帅某负担。

审判员  赵明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