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113号
原告:帅某,农民。
被告:刘某甲,农民。
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帅某负担。
审判员 赵明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