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财保536号
申请人:夏津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刘德俊,职务:经理。
申请人:马春斌,男,汉族,住夏津县。
被
申请人:肖凌元,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夏津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马春斌与被申请人肖凌元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夏津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马春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凌元的赔偿款,申请冻结价值85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冻结被申请人肖凌元的赔偿款,冻结价值85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冈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