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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刑初982号

罗德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德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9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德顺,男,羌族,1994年3月13日生,出生地四川省,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颖萍,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德顺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德顺及其辩护人张颖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5日,被告人罗德顺伙同汪某(另处)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数码广场1F-1042摊位选购1台黑色华硕X552W笔记本电脑,并刷卡支付了200元定金。在营业员将笔记本电脑调试后,被告人罗德顺与汪某共谋后趁营业员不注意之机,该该笔记本电脑盗走。经估价,被盗电脑价值2654元。2016年3月16日,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罗德顺,并查扣被盗笔记本电脑。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德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销售确认单,出库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估价鉴定材料,情况说明,户口材料,强制措施材料,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人汪某、杨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罗德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罗德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缓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德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华硕X552W笔记本电脑1台发还被害人雷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青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