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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846号之三

崔金国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金国,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8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崔金国,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红旗乡九天地村。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负责人袁静波,经理。被执行人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法定代表人崔业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金国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5)鲁民提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含执行费***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民提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17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