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428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某,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贵港市港南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9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9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韦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某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9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平文林
审判员 李晓刚
审判员 蔡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俊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