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699号
原告:黄岩城关竹场前房屋介绍所,经营场所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竹场前42号。经营者:叶桂芳,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5608170043,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桥头里17号。
被告:郑安初。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城关竹场前房屋介绍所为与被告郑安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岩城关竹场前房屋介绍所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城关竹场前房屋介绍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岩城关竹场前房屋介绍所负担。
审 判 员 周才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章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