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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192号

胡满仓与邓小栋、郭铁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满仓,邓小栋,郭铁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192号申请人胡满仓,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小栋,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铁梅,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关于胡满仓诉邓小栋、郭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义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小栋、郭轶梅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满仓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2016年8月16日申请人郭新兰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胡满仓诉邓小栋、郭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