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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631号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631号

原告:邓某某,女,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 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艾慧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