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631号
原告:邓某某,女,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 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艾慧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