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020号之一
原告:胡加龙,男,1964年7月13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帮友,经商。
被告:天长市星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1000029752。
法定代表人:万帮友,该公司经理。
被告:潘义武,男,1962年6月4日生,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加龙与被告万帮友、天长市星辰线缆有限公司、潘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且原告胡加龙申请追加潘义武为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单 斌
人民陪审员 殷华晨
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十六日
书 记 员 梅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