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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020号之一

胡加龙与万帮友、天长市星辰线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加龙,万帮友,天长市星辰线缆有限公司,潘义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020号之一

原告:胡加龙,男,1964年7月13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帮友,经商。

被告:天长市星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1000029752。

法定代表人:万帮友,该公司经理。

被告:潘义武,男,1962年6月4日生,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加龙与被告万帮友、天长市星辰线缆有限公司、潘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且原告胡加龙申请追加潘义武为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单 斌

人民陪审员  殷华晨

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十六日

书 记 员  梅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