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1执792-1号

张文义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义,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79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义,男,194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永进。申请执行人张文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支付案件款50000元、负担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账户存款50650元,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文义。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正

审判员  魏峰波

审判员  吴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