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03执112号

纪洪亮与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洪亮,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纪洪亮,住辽宁省兴城市。委托代理人纪红(原告女儿),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尚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纪洪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戈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张永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