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675号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