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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6675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675号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以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