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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236号

刘顺成与毛顺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顺成,毛顺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刘顺成。

被执行人:毛顺益。刘顺成与毛顺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顺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顺益支付劳务报酬298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顺益与前妻黄江友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美地兰庭9幢1单元201室房屋已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首封且房屋设立抵押,暂时难以处置,现被执行人毛顺益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顺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顺益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2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卓渊

代理

审判员  刘荣辉

代理

审判员  王 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