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978号
原告:谢爱贞。
委托代理人:陈中县,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凤英。
被告:王从初。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爱贞诉被告陈凤英、王从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爱贞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青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