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01民初123号

曾杰与邓书贤、赵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杰,邓书贤,赵娟,马丽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1民初123号原告曾杰,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穿青人,系水城县坪寨中学教师,住钟山区,委托代理人姜俊,男,系贵州世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184090。被告邓书贤,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娟,女,1981年4月9日出生,穿青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身份证号:520201198104094044。第三人马丽花,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杰与被告邓书贤、赵娟、第三人马丽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曾杰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陆XX

人民陪审员  代 刚

人民陪审员  胡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