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948号
原告:郭某。
被告:吴某。
原告郭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郭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丽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茹
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948号
原告:郭某。
被告:吴某。
原告郭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郭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丽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