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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1875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深圳市金汇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金汇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875号申请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法定代表人曾思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俊斌,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汇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中)。法定代表人吕思柏。申请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6日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汇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罗)社限令[2015]E01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指令书认定被申请人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该指令书,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深(罗)社限令[2015]E01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

审 判 长 吴  文  芬

代理

审判员 刘  吉  明

代理

审判员 赵    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仝保丽(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