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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762号

原告岳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岳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762号

原告:岳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5日生,现住宁江区。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罗洪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