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762号
原告:岳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5日生,现住宁江区。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罗洪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