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112号原告万三平,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万巧萍,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方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吴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三平、万巧萍诉被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三平、万巧萍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三平、万巧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13.5元由原告万三平、万巧萍负担。
审 判 长 林建新
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