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邓荣凯,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邓荣凯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一套住房在执行其它案件中已被本院查封但不宜立即处置外,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勇
审判员 何 宾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