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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524号

邓荣凯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荣凯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邓荣凯,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邓荣凯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一套住房在执行其它案件中已被本院查封但不宜立即处置外,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勇

审判员 何 宾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