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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7419号

朱姣荣与佛山市南海区永辉不锈钢压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姣荣,佛山市南海区永辉不锈钢压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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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419号申请执行人朱姣荣,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永辉不锈钢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东川岗,组织机构代码:66331445-7。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6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永辉不锈钢压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9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伟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