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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财保26号

范起沱与张知城、王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起沱,张知城,王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财保26号

申请人:范起沱,男,1970年5月6日出生。

被

申请人:张知城,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

被

申请人:王美萍,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人范起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知城、王美萍在大田县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工资账户10000元。申请人提供现金3000元缴入本院专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起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知城、王美萍在大田县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工资账户1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范起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五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