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终6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晓瑶。法定代理人邹治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自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杭州东路19号。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晓瑶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郑自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经庭审质证即予以采信,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晓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8元退还给李晓瑶。
审 判 长 汪飞林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
审判员 段 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