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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426号

李美英与王建明、李其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明,李美英,李其春,刘日明,张仁彬,刘日福,江荣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明,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其春,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日明,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彬,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日福,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荣灿,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原审

原告:李美英,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忠(系李美英丈夫),住顺昌县。

上诉人王建明因与被上诉人李其春、刘日明、张仁彬、刘日福、江荣灿、原审原告李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顺昌县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顺昌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注销后,哪些行为人仍以其名义向李美英借款,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一审认定该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顺昌县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建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江 舟

代理

审判员  黄清曙

代理

审判员  夏 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