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明,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其春,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日明,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彬,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日福,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荣灿,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
原审
原告:李美英,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忠(系李美英丈夫),住顺昌县。
上诉人王建明因与被上诉人李其春、刘日明、张仁彬、刘日福、江荣灿、原审原告李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顺昌县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顺昌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注销后,哪些行为人仍以其名义向李美英借款,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一审认定该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顺昌县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建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江 舟
代理
审判员 黄清曙
代理
审判员 夏 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