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苏拱水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忠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韶关市曲江区苏拱水电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苏拱水电站有限公司至今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苏拱水电站有限公司在广东电网韶关供电局的电费xxxxxx元的查封;
二、提取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苏拱水电站有限公司在广东电网韶关供电局的电费xx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胜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世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