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正。被执行人威海朝坤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19号(嘉成大厦402室)。上述当事人之间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就此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