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游某某。本院在执行宋某某诉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该案已和解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