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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浙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临港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市翠屏区浙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临港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浙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走马街金沙商业广场2幢2层2-1至2-2号,组织机构代码:06676898-7。

法定代表人:周步形,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临港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大道一段31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3092-7。

法定代表人:黄茂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大道一段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91680-0。

法定代表人:黄茂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临港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价值624254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雪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