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浙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走马街金沙商业广场2幢2层2-1至2-2号,组织机构代码:06676898-7。
法定代表人:周步形,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临港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大道一段31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3092-7。
法定代表人:黄茂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大道一段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91680-0。
法定代表人:黄茂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临港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价值624254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雪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