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054号之三
原告:朱万方,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明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富松,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志军,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建霞(系赵富松之妻),女,汉族,1964年11月15日,汉族。
原告朱万方诉被告赵富松、赵建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朱万方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万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朱万方负担。
审 判 长 何剑平
人民陪审员 常秀转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