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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2290号

张孝玲与程继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孝玲,程继水,庞长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2290号

原告:张孝玲,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乾,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继水,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庞长香,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孝玲诉被告程继水、庞长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张孝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孝玲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69,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张孝玲负担。

审判员 左 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