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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财保38号

叶红伟与祝树青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红伟,祝树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财保38号

申请人:叶红伟。

委托代理人:许建华,衢州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祝树青。申请人叶红伟因祝如福家失火,导致申请人仓库失火,货物烧毁,祝如福在本次火灾中死亡。故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继承的其胞兄祝如福银行存款8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祝树青继承的祝如福(公民身份号码)在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叶红伟浙商银行存款16000元,账号:341XXX。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叶红伟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沃建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晔纯 关注公众号“”